0532-80921197
藥物名稱 PD-1,BGB-A317
研究所處階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評估tislelizumab對既往經治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的MSI-H或dMMR實體瘤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評估由獨立評審委員會和研究者根據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1.1版評價的緩解持續時間、至實現緩解的時間、無進展生存期和疾病控制率;評估由研究者根據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1.1版評價的客觀緩解率;評估總生存期;評估tislelizu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1、能夠提供書面版知情同意書,并且能理解和依從本項研究的要求
2、簽署ICF當日已經年滿18周歲
3、經組織學確診為惡性腫瘤
4、患有MSI-H或dMMR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體瘤,且經申辦方指定中心實驗室確認
5、結直腸癌患者必須曾經接受過或拒絕接受至少2種針對晚期疾病的既往抗腫瘤治療方案?;加衅渌┌Y類型的患者必須曾經接受過或拒絕接受至少1種針對晚期疾病的既往癌癥治療方案?;颊邞撛诮邮茏罱淮沃委煼桨负蟀l生進展。(對于既往接受過根治性放化療、輔助治療或新輔助治療的患者,如果自上次治療開始后<6個月即發生進展,則該治療方案將被視為針對晚期疾病的1種治療方案)
6、能夠提供血液和腫瘤組織(對于存檔腫瘤組織: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或至少10片未染色且用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腫瘤樣本切片)。注:如果提供的未染色的切片不足10張,則經與申辦方的醫學監查員討論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入組該患者。無法提供存檔腫瘤組織的患者在接受治療前必須同意提供新鮮的活檢標本
7、至少有1個根據RECIST 1.1版定義的可測量病變。注:所選擇的靶病變應該沒有接受過局部療法治療,或者所選擇的靶病變如果處于既往局部療法治療的區域,則應在接受治療后發生過 RECIST 1.1 版定義的進展
8、ECOG 體能狀態≤1
9、篩選過程中,以下實驗室值提示器官功能良好
a. 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ANC)≥1.5x109/L, 血小板≥75x109/L, 血紅蛋白≥90g/L 或≥5.6 mmol/L。(注:患者在抽血前≤14天內沒有輸血或使用生長因子支持)
b. 血清肌酐≤1.5x正常上限(ULN)或估算的腎小球濾過率≥60mL/分鐘/1.73 m2 (附錄 9)
c. 血清總膽紅素≤1.5×ULN(Gilbert’s 綜合征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4×ULN)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1.5xULN
e.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xULN
f. AST和ALT≤3xULN, 對于發生肝轉移或既往罹患過肝癌的患者AST和ALT≤5xULN
g. 白蛋白≥30g/L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愿意在研究期間、以及 tislelizumab 末次給藥后≥12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7 天內尿液或血清妊娠試驗結果呈陰性。
11、未絕育的男性必須愿意在研究期間、以及 tislelizumab 末次給藥后≥12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1、既往接受過抗PD-1, 抗PD-L1, 抗 PD-L2 或其他特異性以T細胞協同刺激或檢查點通道為靶點的抗體或藥物治療
2、活動期軟腦膜疾病或控制不佳的腦轉移。對于伴有可疑的或明確的腦轉移的患者,如果其在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4 周內無癥狀且放射學結果顯示疾病穩定,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驚厥治療,則符合入選條件
3、臨床顯著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2 周內多次進行
引流
4、有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復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
注: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不需要排除,可能繼續進行進一步篩選:
a. 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
b. 甲狀腺功能減退癥(只要單純采用激素替代療法進行治療)
c. 控制良好的乳糜瀉
d.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ɡ绨遵帮L、銀屑病、脫發)
e. 沒有外部觸發因素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任何其他疾病
5、任何活動期惡性腫瘤,除了本試驗中研究的特定癌癥和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2年內已經行根治治療后局部復發的癌癥(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淺表膀胱癌、宮頸或乳腺原位癌)
6、患有在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14天內里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潑尼松或同等藥物的劑量>10 mg/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治療的任何病癥
注:目前或既往使用過以下任何類固醇治療方案的患者不必排除:
a.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潑尼松或同等藥物的劑量≤10 mg/天)
b. 局部、眼部、關節內、鼻內或吸入用皮質類固醇,全身吸收量極低
c. 短期(≤7 天)預防性使用皮質類固醇(例如治療造影劑過敏)或用于治療非自身
免疫性疾?。ɡ缃佑|性過敏原引起的遲發型超敏反應)
7、有間質性肺疾病、非傳染性肺炎、肺纖維化、急性肺疾病,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
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高血壓等)
8、盡管采用了標準的醫療,但糖尿病仍然控制不佳或電解質紊亂仍然控制不佳的患者
9、嚴重慢性或活動性感染,需要進行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包括結核病感染等。在篩選前≥1年曾有活動性結核感染病史的患者也應排除在外,除非可以提供證明表明已經完成適當的治療
10、已知有人體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
11、Child - Pugh B 或更嚴重的肝硬化
12、未經治療的慢性乙型肝炎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攜帶者且 HBV DNA 高于 500 IU/ mL 的患者以及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呈陽性的患者應排除。非活動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攜帶者、經治療且穩定的乙型肝炎(HBV DNA<5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均可入選
13、在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28天進行過任何大型外科手術
14、既往進行過異基因干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5、以下任意一項心血管風險因素:
a.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28天內(含)發生過心源性胸痛,定義為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受限的中度疼痛
b.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28天內(含)發生過癥狀性肺栓塞
c.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6個月內(含)出現過急性心肌梗死病史
d.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6個月內(含)出現過任何符合紐約心臟協會分類 III 或IV 級(附錄 6)的心力衰竭病史
e.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6個月內(含)出現過嚴重程度≥2 級的室性心律失常事件
f.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6個月內(含)出現過腦血管意外病史
g. 無法控制性高血壓:收縮壓≥160 mmHg 或舒張壓≥100 mmHg,不考慮是否使用降壓藥
h. 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28天內(含)發生過任何暈厥、驚厥發作或跌倒
16、對其他單克隆抗體有重度超敏反應史
17、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28天內曾接受過任何全身化療,或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免疫治療(如白介素、干擾素、胸腺肽)、激素治療、靶向治療、或任何研究性治療
18、在首次研究藥物用藥前14天內接受過任何用于控制癌癥的中草藥或中成藥
19、毒副作用(由于既往抗癌治療)未恢復到基線或穩定水平的患者,除非不認為這種AE
可能帶來安全性風險(例如脫發、神經病和特定實驗室異常)
20、在研究藥物首次用藥前4周內(含)接種過活體疫苗
注:季節性注射的流感疫苗通常是滅活疫苗,因此允許使用。鼻內疫苗屬于活體疫苗,所以不允許使用
21、有研究者認為不支持進行研究藥物給藥、或會影響對藥物毒性或AE進行解釋的基礎疾病或實驗室異常、或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性;或根據研究者的判斷會導致研究期間依從性不足的情況
22、同時參與另外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參與調查或觀察性研究的患者可以參與本研究